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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新規(guī)程發(fā)布即將實施:TSG 51-2023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規(guī)程

(發(fā)布時間:2023-12-27  點擊:1652)

        本規(guī)程是在原有的《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92 號)、《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橋式起重機》(TSG Q0002—2008)、《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規(guī)則》(TSG Q7002—2019)、《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jiān)督檢驗規(guī)則》(TSG Q7016—2016,含第1 號修改單)、《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guī)則》(TSG Q7015—2016)等基礎上,整合優(yōu)化形成的起重機械綜合性安全技術規(guī)范。本規(guī)程明確了起重機械的基本安全要求,補充了設計要求,優(yōu)化了制造、改造、安裝、修理和使用管理要求,進一步優(yōu)化了型式試驗、監(jiān)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檢驗程序、項目、內容和要求,以及常用術語含義等,為更好地指導和規(guī)范起重機械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據和支撐。

        本規(guī)程自2024 年1 月1 日起施行。自本規(guī)程施行之日起,以下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規(guī)范性文件同時廢止:

(1)《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橋式起重機》(TSG Q0002—2008);

(2)《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規(guī)則》(TSG Q7002—2019);

(3)《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guī)則》(TSG Q7015—2016);

(4)《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jiān)督檢驗規(guī)則》(TSG Q7016—2016,含第1 號

修改單);

(5)《市場監(jiān)管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明確起重機械有關名詞術語含義的通知》(特

設局函[2020]47 號)。

 

 

附件:TSG-51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規(guī)程》全文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規(guī)程

1 總則

1.1 目的

為了保障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預防和減少事故,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制定本規(guī)程。

1.2 適用范圍

本規(guī)程適用于《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的起重機械。

起重機械的生產(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使用和檢驗檢測等應

當符合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3 信息化管理

起重機械生產單位、使用單位、檢驗檢測機構和監(jiān)管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信息化管理要求,搭建信息化平臺或者在相應的信息化平臺上及時填報有關信息。

2 設計

2.1 基本要求

主要包括設計文件、金屬結構、工作機構、主要零部件、控制系統(tǒng)(電氣、液壓、氣動)、司機室、通道、平臺、梯子、欄桿、安全保護裝置、特殊用途起重機等。

設計總要求如下:

(1)符合法律法規(guī)、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和相關標準的要求;

(2)符合使用條件和合同的要求;

(3)應當考慮在其預期生命周期不同階段所預見到的危險,采用相應措施,消除或者減小其風險;

(4)應當考慮其在所有預定工況下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wěn)定性;

(5)設計文件應當明確起重機械設計使用年限;

(6)設計文件應當正確、完整、統(tǒng)一。

起重機械設計應當符合本規(guī)程2.1~2.9 條以及《起重機械設計專項要求》(見附

件A)的規(guī)定。

2.2 設計文件

主要包括設計任務書、設計圖樣、設計計算書、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等。

2.2.1 設計任務書

設計任務書至少包括設計依據、產品功能、使用環(huán)境和主要技術參數等內容。

2.2.2 設計圖樣

設計圖樣至少包括總圖、主要結構件圖、主要零部件圖、裝配圖、控制系統(tǒng)原理圖、圖樣明細表、外購件明細表和標準件明細表等,制圖、審核、批準等簽字應當齊全。

2.2.3 設計計算書

設計計算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載荷和載荷組合的分析與計算;

(2)整機結構和主要結構件及其連接的強度、剛度與穩(wěn)定性設計計算。存在整機傾覆可能的,進行自由獨立狀態(tài)下的整機抗傾覆穩(wěn)定性計算,包括受載平面內和側向兩個方向的抗傾覆穩(wěn)定性計算;

(3)工作機構部件的設計計算或者選型計算,主要包括電動機、減速器、制動器、聯軸器、鋼絲繩、吊具、卷筒、滑輪、鏈條、鏈輪、曳引輪、車輪、螺桿(螺母)、齒輪齒條副、開式齒輪、齒形帶、回轉支承等;

(4)電氣系統(tǒng)的設計計算或者選型計算,主要包括低壓電器元件(如斷路器、接觸

器、熔斷器等)、電纜、變頻器、電阻器等;

(5)液壓系統(tǒng)的設計計算或者選型計算,主要包括液壓系統(tǒng)的動力元件、執(zhí)行元

件、控制元件、儲能元件、液壓輔件等;

(6)氣動系統(tǒng)的設計計算或者選型計算,主要包括氣動系統(tǒng)的動力元件、執(zhí)行元

件、控制元件、儲能元件、氣動輔件等;

(7)安全保護裝置的設計計算或者選型計算,主要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

限制器、防墜安全器、抗風防滑裝置、安全鉗、下行超速保護裝置、高度限制

器等;

(8)根據起重機械使用等級、載荷狀態(tài)和使用條件等,明確設計使用年限。

2.2.4 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

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應當滿足安裝、使用、修理、維護保養(yǎng)等工作的需要,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產品概述;

(2)主要技術性能參數、用途、對使用環(huán)境的要求及其設計使用年限;

(3)總圖、控制系統(tǒng)原理圖等;

(4)安裝說明及其要求;

(5)貯存、運輸、維護保養(yǎng)的說明以及易損件更換清單;

(6)使用操作規(guī)程,對司機、指揮等作業(yè)人員的要求;

(7)基礎荷載圖(輪壓等)或者基礎載荷參數,大車運行軌道要求,流動式起重機作業(yè)場地的承載能力和剛度要求,履帶起重機地面水平度要求;

(8)安全注意事項,至少包括安全警示標志的位置,風險防范以及避免誤操作說

明,對可能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物品處理說明等。

2.3 主要金屬結構

主要包括主要結構件、主要結構件材料、主要結構件設計、焊接、靜態(tài)剛度、螺栓和銷軸連接、結構件表面處理等。涉及升降機和機械式停車設備設計專項要求見本規(guī)程附件A 中A1。

2.3.1 主要結構件

主要結構件包括主梁、端梁、支腿、小車架、標準節(jié)、臂架、門架、象鼻架、人字架、貨廂、鉤梁、桅桿、立柱、橫梁、縱梁等。

2.3.2 主要結構件材料

(1)主要結構件的材料選擇應當考慮在預定工作環(huán)境下結構的重要性、載荷特征、應力狀態(tài)、連接方式、工作環(huán)境溫度、腐蝕、磨損、沖擊、疲勞、脆性老化、焊接性能及鋼材厚度等因素。

(2)主要結構件應當采用鎮(zhèn)靜鋼,力學性能不低于GB/T 700—2006《碳素結構鋼》要求的Q235 或者GB/T 699—2015《優(yōu)質碳素結構鋼》要求的20 鋼;

(3)在T 形、十字形和角形焊接的連接節(jié)點中,當板件鋼材厚度大于40mm,并且沿板厚方向有較高撕裂拉力(包括較高約束拉應力)作用時,該部位板件鋼材宜具有厚度方向抗撕裂(Z 向)性能的合格保證,其沿板厚方向斷面收縮率應當不小于GB/T 5313—2010《厚度方向性能鋼板》規(guī)定的Z15 級允許限值;鋼板厚度方向承載性能等級,應當根據節(jié)點形式、板厚、熔深或者焊縫尺寸、焊接時節(jié)點拘束度以及預熱、后熱情況等綜合確定;

(4)厚度大于50mm 的鋼板用于焊接承載構件并且作拉伸、彎曲等受力構件時,

需要增加橫向取樣的拉伸和沖擊韌性的檢驗,并且符合設計要求。

2.3.3 主要結構件設計

(1)設計時,應當合理選用材料、結構型式和構造措施,符合結構件在運輸、安裝和使用過程中的強度、剛度、穩(wěn)定性和其他有關安全性方面的要求;露天工作的起重機械結構應當有防止積水的措施;

(2)優(yōu)先采用主要結構件最優(yōu)化設計、輕型新材料選擇、結構聯接方式優(yōu)化等有效的輕量化措施,減輕起重機械自重,減小外形尺寸,減小吊運盲區(qū),擴大使用范圍;

(3)設計文件中,應當注明材料牌號,必要時還應當注明材料的力學性能、化學成分以及其他的附加保證項目的要求;應當注明所要求的焊縫形式、尺寸、焊縫質量等級以及對焊接作業(yè)的要求。

2.3.4 焊接

2.3.4.1 焊接材料

焊接所采用的焊條、焊絲和焊劑應當保證焊縫與母材綜合機械性能相當。

2.3.4.2 焊接連接設計與構造要求

(1)應當選擇合理的焊縫形式,并且對焊接質量提出要求,以符合強度與疲勞的設計要求;

(2)動載比較嚴重和受力比較復雜的焊接連接,應當采取措施減小或者消除焊接

內應力;

(3)由疲勞強度控制的焊接連接,應當采用降低疲勞應力的措施,如改善焊接接頭形式、降低應力集中等級等。

2.3.4.3 焊縫質量

2.3.4.3.1 外觀

主要結構件焊縫的外觀應當沒有目測可見的裂紋、氣孔、固體夾雜、未熔合和未焊透等缺陷。關鍵焊縫表面質量應當達到GB/T 19418—2003《鋼的弧焊接頭缺陷質量分級指南》中規(guī)定的B 級,并且在設計文件中予以明確,其余焊縫應當達到C級。

2.3.4.3.2 無損檢測

主要結構件焊縫質量需要采用一種或者多種無損檢測進行檢查時,相應檢測方法以及要求如下:

(1)射線檢測(RT)達到GB/T 37910.1—2019《焊縫無損檢測射線檢測驗收等級第

1 部分:鋼、鎳、鈦及其合金》中規(guī)定的質量等級2 級;

(2)超聲波檢測(UT)達到JB/T 10559—2018《起重機械無損檢測鋼焊縫超聲檢

測》中規(guī)定的1 級;

(3)磁粉檢測(MT)達到GB/T 26952—2011《焊縫無損檢測焊縫磁粉檢測驗收

等級》中規(guī)定的1 級;

(4)滲透檢測(PT)達到GB/T 26953—2011《焊縫無損檢測焊縫滲透檢測驗收

等級》中規(guī)定的1 級。

2.3.5 靜態(tài)剛度

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的彈性變形不應當導致以下情況:

(1)起重機械或者小車與周圍物體、結構發(fā)生碰撞;

(2)小車運行機構在承受試驗載荷時,不能正常運行,不能可靠起、制動;

(3)對起重機械和小車軌道產生過大的橫向力或者妨礙起重機械正常運行;

(4)機構傳動裝置引起部件磨損增加、性能下降、過度振動或者制動失效等;

(5)影響原結構設計、計算模型的有效性。

2.3.5.1 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架橋機除外)靜態(tài)剛度

(1)低定位精度(注2-1)要求的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或者具有無級調速控制

特性的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或者采用低起升速度和低加速度能夠達到可接受定位精度的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主梁跨中位置的靜態(tài)剛度要求不大于S/500(注2-2);

(2)使用簡單控制系統(tǒng)就能夠達到中等定位精度的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主梁跨中位置的靜態(tài)剛度要求不大于S/750;需要高定位精度的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主梁跨中位置的靜態(tài)剛度要求不大于S/1000;

(3)主梁有效懸臂長度位置的靜態(tài)剛度不大于L1/350 或者L2/350(注2-3)。

注2-1:定位精度要求的實現取決于不同調速控制系統(tǒng)的完善程度和不同靜態(tài)剛度指標的互補性匹配,而可接受定位精度是指低等與中等之間的定位精度。

注2-2:S——跨度,m。

注2-3:L1、L2——有效懸臂端長度,m。

2.3.5.2 架橋機靜態(tài)剛度

架橋機主梁跨中位置的靜態(tài)剛度不大于S/400(注2-4),架橋機導梁(簡支)跨中位

置的靜態(tài)剛度不大于S′/600(注2-5);對于鐵路車輛式架橋機,隧道內架梁的架橋機以及定點起吊的架橋機主梁跨中位置的靜態(tài)剛度不大于S/300。

非導梁過孔式架橋機,設計時應當控制過孔時架橋機懸臂端靜態(tài)剛度,使架橋機能夠在設計規(guī)定的支承跨度和縱向坡度條件下順利過孔;對于起重小車在主梁懸臂作業(yè)時,架橋機懸臂端靜態(tài)剛度應當不大于L/350(注2-6)。

注2-4:S——主梁的支承跨度,m。

注2-5:S′——導梁支承跨度,m。

注2-6:L——懸臂端有效長度,m。

2.3.5.3 塔式起重機剛度

在額定載荷作用下,塔式起重機起重臂根部連接處的水平靜位移應當不大于

1.34H(注2-7);額定載荷作用下啟制動時,司機室水平振動加速度應當小于0.2g(注2-8)。

注2-7:H——塔式起重機最大獨立狀態(tài)下起重臂根部連接處至塔式起重機基準面的垂直距

離,m。

注2-8:g——重力加速度,m/s2。

2.3.5.4 輪胎式起重機和鐵路起重機臂架端部位移

在相應工作幅度起升額定載荷、只考慮箱形伸縮臂架變形時,臂架端部在變幅平面內垂直于臂架軸線方向的靜位移應當不大于0.1(LC/100)2(注2-9);當LC≥45m 時,式中系數0.1 值可適當增大。

注2-9:LC——臂架長度,m。

2.3.5.5 履帶式起重機臂架頭部位移

桁架臂在對應工作幅度起吊額定載荷,在臂架頭部施加數值為2%額定載荷的水

平側向力時,不同臂架組合的臂架頭部側向水平位移應當不大于整個臂架組合長度的2%,單個臂架的側向水平位移應當不大于單個臂架長度的2%。

箱型臂在相應工作幅度起吊額定載荷,并且在臂架端部施加數值為5%額定載荷

的水平側向力時,臂架頭部在回轉平面內的水平靜位移應當不大于0.07LC2;當LC≥45m 時,式中系數0.07 取值為0.1~0.15。

2.3.5.6 鐵路起重機底架剛度

在相應工作幅度起升額定載荷,并且在臂架端部施加數值為5%額定載荷的水平

側(切)向力時,臂架端部在回轉平面內的水平(側向)靜位移應當不大于0.07(LC/100)2。

2.3.6 螺栓和銷軸連接

(1)螺栓和銷軸的連接應當滿足靜強度和疲勞強度的設計要求;

(2)高強度螺栓的連接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所用高強度螺栓連接副的性能等

級、規(guī)格、連接類型,螺栓副的排列數量、排列方式、擰緊力矩及摩擦型連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數值等;

(3)高強度螺栓連接處鋼板表面應當平整、無焊接飛濺、無毛刺、無油污;

(4)設計布置高強度螺栓時,留有必需的施擰空間;

(5)承受交變載荷、動載以及連接面滑動將導致嚴重后果的螺栓連接應當進行預

緊,確保連接面不會分離,并且有防止螺栓連接松動的措施;

(6)采用銷軸連接時,應當有可靠的軸向定位或者防脫措施;連接銷軸軸端采用焊接擋板時,擋板的厚度和焊縫應當有足夠的強度,擋板與銷軸應當有足夠的重合面積。

2.3.7 結構件表面處理

金屬結構件在涂裝前應當進行表面預處理;主要結構件應當達到GB/T 8923.1—

2011《涂覆涂料前鋼材表面處理表面清潔度的目視評定第1 部分:未涂覆過的鋼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層后的鋼材表面的銹蝕等級和處理等級》中規(guī)定的Sa2 1/2 級

或者St3 級,其他結構件應當達到Sa2 級或者St2 級。

2.4 主要工作機構

主要包括起升機構、運行機構、回轉機構、變幅機構、臂架伸縮機構等。涉及爬升機構、傳動機構、存取交換和循環(huán)機構等專項設計要求見本規(guī)程附件A 中A2。

2.4.1 起升機構

(1)按照規(guī)定的使用方式應當能夠平穩(wěn)地起升和下降額定載荷,并且可靠地

懸停;

(2)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鋼絲繩(或者鏈條)正常工作;

(3)采用鋼絞線懸掛承載的液壓提升裝置作為起升機構的提升系統(tǒng)時,鋼絞線不

應當出現纏繞、交叉、錯位,以及鋼絞線之間受力不均等現象;夾具應當具備常閉式的鎖定功能,牢固鎖定承載的鋼絞線,并且具有可靠的自錨性能、良好的松錨性能;應當裝設電氣互鎖裝置,保證每根鋼絞線上、下兩組夾具在運動過程中至少保持1組夾具處于閉合狀態(tài),實現制動。

2.4.2 運行機構

按照規(guī)定的使用方式應當能夠使整機和小車平穩(wěn)地啟動和停止。

2.4.3 回轉機構

按照規(guī)定的使用方式應當能夠平穩(wěn)地啟動和停止。

2.4.4 變幅機構

對于動臂變幅的,動臂變幅機構在起升機構懸吊額定載荷時,應當能夠使臂架提升、下降或者保持靜止,但對不允許帶載變幅的變幅機構應當能夠使臂架保持靜止;

對于牽引小車變幅的,小車輪應當有輪緣或者設有水平導向輪,但對偏心牽引的小車只能采用水平導向輪。

2.4.5 臂架伸縮機構

(1)伸縮機構應當能夠在操作者控制下使臂架各外伸臂段平穩(wěn)地伸縮到規(guī)定的臂

長,并且可靠地支撐各伸出臂段;

(2)單缸插銷伸縮機構每節(jié)臂的臂長選擇不應當少于2 個臂位;

(3)單缸插銷伸縮機構應當能夠根據伸縮缸的載荷狀態(tài)控制油缸的工作壓力,缸

銷、臂銷油缸應當有機械互鎖裝置。

2.5 主要零部件

主要包括卷筒、滑輪、吊具、車輪、減速器、制動器等。涉及鋼絲繩、起重用短環(huán)鏈以及升降機和機械式停車設備專用零部件等專項要求見本規(guī)程附件A 中A3。

2.5.1 卷筒

(1)鑄鐵卷筒材料的力學性能應當不低于GB/T 9439—2010《灰鑄鐵件》中的

HT200,鑄鋼卷筒材料的力學性能應當不低于GB/T 37400.6—2019《重型機械通用技術條件第6 部分:鑄鋼件》中的ZG270~500;卷筒不得有影響使用性能的鑄造缺陷,如裂紋、縮孔、夾渣等;焊接卷筒材料的力學性能應當不低于GB/T 700—2006中的Q235B,焊接卷筒的重要焊縫不得有裂紋、未焊透和未熔合等缺陷;

(2)焊接卷筒體的環(huán)向對接焊縫和縱向對接焊縫經外觀檢查合格后,應當做無損

檢測,環(huán)形對接焊縫進行不少于50%檢驗,用射線檢測時其驗收等級不低于GB/T37910.1—2019 中的2 級,用超聲波檢測時其驗收等級不低于JB/T 10559—2018 中的1 級;縱向對接焊縫進行20%的檢驗,并且至少保證卷筒兩端各160mm 范圍內做檢驗,用射線檢測時其驗收等級不低于GB/T 37910.1—2019 中的3 級,用超聲波檢測時其驗收等級不低于JB/T 10559—2018 中的2 級;

(3)卷筒在機械加工之前,應當消除內應力;

(4)只纏繞一層鋼絲繩的卷筒,應當有繩槽;多層纏繞的卷筒,應當采用排繩裝置或者便于鋼絲繩自動轉層纏繞的凸緣導板結構等措施;多層卷繞的卷筒,應當有防止鋼絲繩從卷筒端部滑落的凸緣;當吊具處于工作位置最高點時,凸緣應當超出最外面一層鋼絲繩,超出高度應當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 倍(塔式起重機則為2 倍);

(5)塔式起重機起升卷筒及動臂變幅卷筒均應當配置防鋼絲繩脫出卷筒的裝置,

該裝置與卷筒側板頂部之間的間隙應當不大于鋼絲繩直徑的20%。

2.5.2 滑輪

(1)滑輪應當有防止鋼絲繩脫出繩槽的裝置或者結構,在滑輪罩的側板和圓弧頂

板等處與滑輪本體的間隙應當不超過鋼絲繩直徑的0.5 倍;

(2)人手可觸及的滑輪組,應當裝設滑輪罩殼;對可能摔落到地面的滑輪組,其滑輪罩殼應當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3)鑄鐵滑輪材料的力學性能應當不低于GB/T 9439—2010 中的HT200,鑄鋼滑

輪材料的力學性能不低于GB/T 37400.6—2019 中的ZG270~500,焊接滑輪或者軋制滑輪材料的力學性能不低于GB/T 1591—2018 中的Q355B;

(4)冶金橋式起重機的滑輪不允許采用鑄鐵滑輪或者尼龍滑輪。

2.5.3 吊具

起重機械吊具分為不可拆分吊具與可拆分吊具,包括吊鉤、集裝箱吊具、抓斗、起重電磁鐵、真空吸盤、夾鉗等。

2.5.3.1 吊鉤

(1)不得采用鑄造吊鉤;

(2)鍛造吊鉤材料的力學性能應當不低于GB/T 714—2015《橋梁用結構鋼》中的

Q345qD;疊片式吊鉤材料的力學性能應當不低于GB/T 1591—2018《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中的Q355B,當環(huán)境溫度低于-20℃時應當不低于Q355D;

(3)鍛造吊鉤表面應當光潔,無裂紋、折疊等缺陷;鍛造吊鉤內部應當無裂紋、白點等影響使用安全的缺陷,超聲波檢測質量等級應當不低于GB/T 37400.15—2019《重型機械通用技術條件第15 部分:鍛鋼件無損探傷》中的Ⅱ級;鍛造吊鉤的缺陷不允許補焊;

(4)疊片式吊鉤各鉤片應當采用正火狀態(tài)鋼板;各鉤片表面應當無銹蝕和氧化皮,無表面裂紋和內部開裂,有缺陷的鉤片不得使用;鉤片疊裝時必須貼緊,各鉤片間的縫隙應當不大于0.5mm;鉤片主要受力面上不允許有焊接現象;疊片式吊鉤的缺陷不允許補焊;

(5)使用條件或者操作方法可能會導致物品意外脫鉤時,吊鉤應當裝設防物品意

外脫鉤的裝置。

2.5.3.2 集裝箱吊具

(1)旋鎖應當選用屈服極限不低于450MPa 的優(yōu)質鋼材制造;旋鎖熱處理加工后,頭部工作面硬度不低于320HB,應當進行無損檢測,不得有裂紋,不得修補;

(2)應當有完善的安全保護和信號顯示裝置,確保吊具與集裝箱間聯系可靠、聯鎖有效;

(3)應當有可靠的聯鎖保護裝置(如轉鎖裝置安全聯鎖、伸縮裝置安全聯鎖、吊具

著箱聯鎖、伸縮止擋及其限位等),并且設有聯鎖發(fā)生故障時的保護措施;

(4)應當裝設減搖裝置;

(5)吊具本體的各動作與整機的升降控制應當有安全聯鎖,當所吊運集裝箱下部

離開接觸的承載面(如地面、車輛承載面等)后吊具轉鎖不能轉動。

2.5.3.3 抓斗

(1)應當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以及良好的抓取性能,具有防脫繩、防磨繩和安全限位措施;

(2)主要結構件材質的力學性能應當不低于GB/T 700—2006 中的Q235B;抓斗各

部件鉸軸材質的力學性能不低于GB/T 699—2015 中的45 鋼,并且進行調質處理;

(3)各鉸點、滑輪等部位應當轉動靈活,不得有卡阻、碰擦等影響運轉的現象。

2.5.3.4 起重電磁鐵

(1)起重電磁鐵應當提供至少相當于2 倍額定載荷的拉脫力,電控永磁鐵和起重永磁鐵應當提供至少相當于3 倍額定載荷的拉脫力;

(2)應當裝設一個自動報警裝置來監(jiān)控起重電磁鐵的供電電源,當供電電源出現

故障時,應當發(fā)出光或者聲音報警;采用蓄電池作為供電電源時,在電源達到釋放額定載荷等級前至少10min 發(fā)出報警;

(3)起重電磁鐵采用起重機械主電源作為電源出現故障(如停電)時,應當有一個備用電池自動供電,其提供的電流應當能夠保持起重電磁鐵吸附額定載荷至少15min,并且能夠控制所吸附的額定載荷緩慢落地;

(4)起重電磁鐵和電控永磁鐵系統(tǒng)應當有一個指示器,顯示起重電磁鐵是否通電;

(5)載荷的釋放應當由雙動作控制來操縱。

2.5.3.5 真空吸盤

(1)在所有預計的傾斜角度下真空吸盤的設計,應當能夠吸起至少相當于2 倍的額定載荷;

(2)動力式真空吸盤應當裝有壓力測量裝置,來顯示真空的工作范圍和下落范圍;非動力式真空吸盤應當裝有指示器,到達工作范圍結束點時顯示給作業(yè)人員;有關作業(yè)人員在正常工作位置,應當能夠清晰看見測量裝置或者指示器顯示的內容;

(3)應當裝設自動報警裝置,在真空損失不能補償的情況下,達到下落范圍時應當能夠發(fā)出光或者聲音的自動報警;當真空吸盤出現電源故障時,報警設備應當仍能運行;

(4)如果出現電源故障,真空吸盤應當能夠保持載荷5min;

(5)載荷的釋放應當由雙動作控制來操縱。

2.5.3.6 夾鉗

(1)依靠摩擦支持載荷的夾鉗支持力,應當至少達到2 倍的額定載荷;

(2)如果夾鉗通過摩擦來夾持,夾緊機構的設計應當確保夾持力在載荷變形(如表

面擠壓、彈性和塑性變形)時仍然保持夾緊力;通過液壓或者氣壓維持載荷的夾鉗,應當裝設一個裝置來補償降至工作壓力之下的壓力;

(3)不是自動閉合的夾鉗,釋放載荷應當由雙動作控制來操控。

2.5.4 車輪

車輪與軌道的材料以及選型應當有合適的匹配。車輪踏面和輪緣內側不得有氣孔、夾渣、裂紋等缺陷,車輪踏面和輪緣內側面上的缺陷不允許補焊。

2.5.5 減速器

(1)減速器設計使用年限應當與該機構工作級別中所對應的使用等級一致;允許

在起重機械設計使用年限內更換減速器的,減速器設計使用年限可以小于該機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2)減速器的選用應當校核輸出軸的最大輸出扭矩和強度以及輸入軸的強度;三

點支撐的減速器應當校核支承鉸軸的強度;

(3)優(yōu)先采用具有大傳動比、減量化的輕型減速器,減輕傳動系統(tǒng)自重,減小傳動系統(tǒng)外形尺寸;

(4)優(yōu)先采用壽命長、服役期免維護或者少維護的高性能減速器。

2.5.6 制動器

(1)動力驅動的起重機械(液壓缸驅動除外),其起升、變幅、運行、回轉機構都應當裝設可靠的制動裝置;在運行機構、回轉機構的傳動裝置中有自鎖環(huán)節(jié)的特殊措施,能夠確保不發(fā)生超過許用應力的運動,可以不用制動器;

(2)需要控制下降制動距離的起重機械,其制動距離一般可控制為不大于1min 內穩(wěn)定起升距離的1/65;

(3)制動器應當便于檢查、調整,制動襯片應當能夠方便更換,常閉式制動器彈簧應當是壓縮式的;

(4)具有制動功能的電動機,制動應當平穩(wěn)、可靠,制動面保證接觸良好,制動環(huán)磨損后可以調節(jié)和更換;制動部分的裝配應當保證電動機起動及制動時的軸向竄動為1.5mm~3mm,并且保證運轉時制動環(huán)不與制動面相擦;

(5)起升機構每一套獨立的驅動裝置應當裝設至少一個工作制動器;工作制動器

應當是機械常閉式,制動輪(盤)應當裝在與傳動機構剛性聯接的軸上。而吊運熔融金屬、易燃易爆化學品或者危險品的起升機構,每套驅動系統(tǒng)應當至少裝設兩套獨立工作制動器;

(6)一般起升機構(通常為M5 級及以下級別)工作制動器的制動安全系數不低于

1.5,重要起升機構(通常為M6 級及以上級別)不低于1.75;吊運熔融金屬、易燃易爆化學品或者危險品的起升機構,每個工作制動器的制動安全系數不低于1.25,如兩套驅動系統(tǒng)彼此有剛性聯系,則每個工作制動器的制動安全系數不低于1.10;驅動系統(tǒng)采用行星差動減速器的,每個工作制動器的制動安全系數不低于1.75;具有液壓制動作用的液壓傳動起升機構,制動安全系數不低于1.25;機械式停車設備升降運動制動

器的制動安全系數不低于1.75;

(7)安全制動器的安全系數不低于1.5,對于架橋機安全制動器的安全系數不低于

1.75;

(8)安全制動器應當裝設手動釋放裝置;

(9)防爆環(huán)境使用的起重機械應當采用防爆型制動器,腐蝕環(huán)境使用的起重機械

應當采用防腐型制動器;

(10)施工升降機吊籠載有1.25 倍額定載荷以額定速度向下運行,或者吊籠載有額定載荷以超速保護裝置的動作速度向下運行的情況下,制動器均應當能夠使吊籠停止,曳引式施工升降機的制動器應當能夠使曳引機停止運轉。

2.6 主要控制系統(tǒng)

主要包括電氣系統(tǒng)、液壓系統(tǒng)、氣動系統(tǒng)等。涉及電氣防護、安全監(jiān)控管理系統(tǒng)、升降機和機械式停車設備等專項要求見本規(guī)程附件A 中A4。

2.6.1 電氣系統(tǒng)

電氣系統(tǒng)應當保證電氣設備性能準確、安全、可靠,能夠防止由于電氣設備本身失效引起的危險,或者由于機械運動等損傷導致電氣設備產生的危險,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切斷動力電源或者停機過程中保留動力電源,停機后切斷動力電源。

安全監(jiān)控管理系統(tǒng)是起重機械電氣控制系統(tǒng)的一部分,非獨立產品,安裝安全監(jiān)控管理系統(tǒng)的大型起重機械見《安裝安全監(jiān)控管理系統(tǒng)的大型起重機械目錄》(見附錄a)。

2.6.1.1 設備選擇與防護

電氣設備及電器元件應當與供電電源和工作環(huán)境以及使用工況相適應,并且符合各自的產品標準,或者具有等價的安全性。

電氣設備應當有防止固體物和液體侵入的防護措施;如果電氣設備安裝處的實際環(huán)境存在污染物(如灰塵、酸類物、腐蝕性氣體、鹽類物等)時,應當提高電氣設備的適應性,保證設備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正常使用;防護等級應當符合設計文件和相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2.6.1.2 供電電源及開關

(1)起重機械應當由專用饋電線供電,有觸電危險的供電主滑觸線應當涂有安全

色,并且在適當的位置裝設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帶電狀態(tài)的指示燈;

(2)電源進線端應當裝設切斷起重機械總電源的電源開關,電源開關可以是隔離

開關、與開關電器一起使用的隔離器或者是具有隔離功能的斷路器;總電源回路應當裝設總斷路器,總斷路器的控制應當具有電磁脫扣功能,其額定電流應當大于起重機械額定工作電流,電磁脫扣電流整定值應當大于起重機最大工作電流;總斷路器的斷弧能力應當能夠斷開在起重機械上發(fā)生的短路電流;總斷路器的出線端不應當與起重機械無關的其他設備連接;

(3)多臺起重機械共用同一供電線時,每臺起重機械均應當裝設一個獨立的電源

開關;使用兩個或者多個引入電源時,每個電源都應當裝設電源開關以及聯鎖保護裝置;

(4)起重機械上應當裝設總線路接觸器,能夠分斷所有機構的動力回路;起重機械上所設總斷路器能夠遠程分斷所有機構的動力回路時,可以不設總線路接觸器。

2.6.1.3 信號

起重機械上應當有指示總電源分合狀況的信號,必要時還應當設置故障信號或者報警信號;信號指示應當裝設在司機或者有關人員視力、聽力可及的范圍。

起重機械(懸掛式控制裝置或者無線遙控裝置除外)應當有警示音響信號,并且在

起重機械工作區(qū)域內能夠清楚地聽到。

2.6.1.4 操作裝置

2.6.1.4.1 急停開關

每臺起重機械應當裝設一個或者多個不能自動復位的急停開關,能夠停止所有運動的驅動機構,并且設置在各個操作控制站以及其他可能要求引發(fā)緊急停止功能的位置。

急停開關動作時,不應當切斷可能造成物品墜落的動力回路(如起重電磁鐵、真

空吸盤等吸持裝置)。

2.6.1.4.2 控制系統(tǒng)布置

控制系統(tǒng)的布置應當避免發(fā)生誤操作的可能性;各操縱裝置操縱方便、靈活、準確、可靠,并且設有清晰直觀的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的指示標牌或者標識。

2.6.1.5 制動器控制

(1)與電動機同時控制的制動器,控制制動器的線路應當裝設保護裝置,出現故障時能夠迅速切斷電動機和制動器的電源;如果電動機與制動器連接的導線長度不大于5m,可以不裝設此保護裝置;

(2)與電動機分開控制的制動器,制動器的控制要采取預防措施,防止起動和制動時出現任何失控的運動;電動機通電時制動器不得抱閘,短暫過渡狀態(tài)除外;如果有電氣制動,機械制動應當在電氣制動之后動作;

(3)裝設安全制動器的起升機構,正常作業(yè)時工作制動器動作后,安全制動器延時動作,其延時動作時間可調;如果出現異常情況發(fā)生緊急制動,安全制動器應當立即動作;

(4)系統(tǒng)意外斷電時,如果制動器動作會引起機械設備損壞、傾翻的情況,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意外斷電時制動器動作過程的安全。

2.6.1.6 電氣設備布置

電氣設備的固定應當牢固可靠、易于操作與維護保養(yǎng),采取防松、防震、防墜落等措施;電氣設備的布置應當確保留有足夠的逃生通道。

2.6.1.7 電線電纜

(1)應當采用銅芯電線電纜,相對移動部位應當采用多股銅芯軟電纜(注2-10);采用的電線電纜應當適合其工作條件,并且保證足夠的機械強度;

(2)多層布置的橋式起重機或者門式起重機,下層起重機應當采用電纜或者安全

滑觸線供電;

(3)采用移動電纜供電時,應當采取防止電纜過分受力的措施或者使用承載電纜。

注2-10:特殊的電纜除外,如光纜、視頻電纜、專用的通訊電纜、PROFIBUS 電纜等。

2.6.1.8 絕緣

電氣設備之間、電氣設備與起重機械結構之間,應當有良好的絕緣性能,絕緣電阻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同時符合設計文件要求:

(1)主回路、控制回路、電氣設備的相間絕緣電阻和對地絕緣電阻不小于1.0MΩ;

(2)防爆起重機主回路、控制電路、所有電氣設備的相間絕緣電阻和對地絕緣電阻不小于1.5MΩ;

(3)絕緣起重機應當設有3 道絕緣(即吊鉤與鋼絲繩動滑輪組之間、起升機構與小

車架之間、小車架與橋架或者門架之間),其每道絕緣在常溫狀態(tài)(溫度20℃~25℃,相對濕度≤85%)下絕緣電阻不小于1.0MΩ;應當配置不間斷的絕緣監(jiān)測系統(tǒng),具有自動聲光報警功能,報警裝置與電源總開關聯鎖,當絕緣失效時自動聲光報警裝置應當發(fā)出報警信號;在非工作狀態(tài)以及GB/T 3805—2008《特低電壓(ELV)限值》中環(huán)境狀況3 下,小車架上的感應電壓,交流的不超過33V、直流的不超過70V。

2.6.1.9 照明和插座

照明回路的電源不應當受起重機械動力電源總開關切斷的影響;可移動式照明應當是安全電壓。

維修插座饋電電路應當有過電流保護;插座應當有電壓、電流標識。

2.6.2 液壓系統(tǒng)

(1)液壓系統(tǒng)應當設有防止過載和沖擊的安全裝置;采用溢流閥時,溢流閥的最高工作壓力不大于最大工作壓力的1.1 倍,并且不大于液壓泵的額定壓力;

(2)液壓系統(tǒng)應當防止系統(tǒng)背壓對制動器的意外控制和零部件損壞;

(3)液壓元件應當能夠保證在最大工作壓力(包括超載試驗時的壓力)和最大運行

速度時,正常工作而不失效;液壓系統(tǒng)的執(zhí)行元件在運行過程中,特別是在最小穩(wěn)定速度運行時,不能出現明顯的抖動、爬行現象;

(4)平衡閥與被控元件(油缸、泵等)的連接應當是剛性連接;如果與平衡閥的連接管路過長,在靠近壓力管路接頭處應當裝設自動保護裝置;

(5)采用油缸支撐起重作業(yè)的流動式起重機在密封性能試驗時,載荷穩(wěn)定后的

15min 內變幅液壓油缸和垂直支腿液壓油缸的回縮量應不大于2mm,載荷下沉量不大于15mm;

(6)采用液壓系統(tǒng)的集裝箱正面吊運起重機在額定載荷試驗時,吊具下沉量在

10min 內不大于150mm;

(7)采用液壓支腿的鐵路起重機在密封性能試驗時,10min 內活塞桿回縮量不大于2mm 和設計文件的要求。

2.6.3 氣動系統(tǒng)

氣動系統(tǒng)應當設有防止過載和沖擊的安全裝置。

氣動元件應當能夠保證在最大工作壓力(包括超載試驗時的壓力)和最大運行速

度時,正常工作而不失效;氣動系統(tǒng)的執(zhí)行元件在運行過程中,特別是在最小穩(wěn)定速度運行時,不能出現明顯的抖動、爬行現象。

2.7 司機室、通道、平臺、梯子、欄桿

主要包括司機室、通道與平臺、梯子與欄桿等。

2.7.1 司機室

(1)司機室的結構應當能夠承受起重機械在工作期間或者維修時所有作用在其上

的工作載荷;安裝在起重機械上的司機室應當與起重機可靠連接,當司機室用減振器或者其他隔振裝置安裝在起重機械上時,應當裝設防止司機室墜落的輔助固定裝置;

(2)司機室所有支撐結構應當使用不燃材料;司機室的隔板、陳設和連接件應當使用阻燃材料;

(3)司機室應當具有符合結構要求、滿足操作安全和作業(yè)要求的視野;司機室窗戶應當采用安全玻璃或者與其等效的材料,并且應當易于清洗;

(4)司機室頂部存在墜落物危險時,應當裝設有效的防護;司機室內地板應當采用防滑的非金屬隔熱材料覆蓋,并且在合適位置配備滅火器;

(5)在室外或者在沒有暖氣的室內操作的起重機械(除氣候條件較好外),宜采用封閉式司機室;在高溫、高濕、有塵、有毒或者有害氣體等環(huán)境下工作的起重機械,應當采用能夠提供清潔空氣、密封性能良好的封閉司機室;在有暖氣的室內工作的起重機械司機室,或者在室內僅作輔助性質工作、較少使用的起重機械司機室,可以是敞開式,敞開式司機室應當設置高度不小于1m 的護欄;

(6)司機室應當有安全出入口;應當有措施防止司機室門在工作時被意外打開,司機室的拉門和外開門應當通向同一高度的水平平臺;司機室外無平臺時,一般情況下司機室門應當向里開;流動式起重機司機室回轉門應當向外開,滑動門應當向后開;

(7)操作指示器應當顯示醒目,并且安裝在司機方便觀察的位置;指示器和報警燈以及急停開關按鈕,應當裝設清晰永久的易識別標志;報警燈應當具有適宜的顏色,危險顯示應當用紅色;

(8)塔式起重機司機室不應當懸掛在起重臂上;當臂架俯仰擺動或者臂架以及物

品墜落會影響司機室安全時,司機室不應當設置在起重臂架的下方;如果司機室安裝在回轉塔身結構內,則應當保證司機的視野開闊;用司機室地板的活動門作為司機室通道時,應當利用司機室頂部或者側面的備用活動門作為緊急出口;用司機室頂部的活動門作為司機室通道時,活動門應當向上開啟。

2.7.2 通道與平臺

(1)起重機械上所有操作部位以及要求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的部位(包括臂架頂端

的滑輪和運動部分),凡離地面垂直距離超過2m,都應當通過通道、斜梯(樓梯)、平臺或者直梯到達,平臺應當裝設護欄;不論起重機械在什么位置,通道、斜梯(樓梯)、平臺都應當有安全入口;如起重機械的臂架可以放到地面或者人員可以到達的部位,或者設有其他構造能夠進行直觀檢查的,則臂架上可以不設有通道;

(2)起重機械在正常停機位置時,應當有人員進出司機室的安全通道;緊急狀態(tài)

下,應當有人員出入司機室的應急措施;

(3)通道、斜梯和平臺的凈空高度應當不低于1.8m;運動部分附近的通道和平臺

的凈寬度應當不小于0.5m;如果設有扶手或者欄桿,在高度不超過0.6m 的范圍內,通道的凈寬度可以減至0.4m;固定部分之間的通道凈寬度應當不小于0.4m;起重機械結構件內部很少使用的進出通道,其最小凈空高度可以為1.3m,但此時通道凈寬度應當增加到0.7m;只用于維護保養(yǎng)的平臺,其上面的凈空高度可以減到1.3m;

(4)任何通道基面上的孔隙,包括人員可能停留區(qū)域之上的走道、駐腳臺或者平臺底面上的狹縫或者空隙,其尺寸應當不能使直徑為20mm 的球體通過;當縫隙長度等于或者大于200mm 時,其最大寬度為12mm;

(5)通道區(qū)域應當遠離裸露動力線,上方距離應當不小于2m,左右距離應當不小于1m,下方距離應當不小于0.5m;通道靠近裸露動力線時,應當對這些動力線加以保護;通道離下方裸露動力線的高度低于0.5m 時,應當在這些區(qū)域采用實體式地板;

(6)塔式起重機的起重臂在截面高度小于0.85m,或者屬于快裝式塔式起重機,或者變幅小車上設有與小車一起移動的掛籃時,可以不在起重臂上設有走道;

(7)塔式起重機采用正置式三角形起重臂,起重臂截面內凈空高度不小于1.8m 時,走道及扶手應當裝設在起重臂內部,至少一邊設有扶手,扶手安裝在走道上部1m 處;

當起重臂截面內凈空高度小于1.8m 時,走道及扶手應當沿著起重臂架的一側裝設,扶手安裝在走道上部;

(8)塔式起重機采用倒置式三角形起重臂,起重臂截面內凈空高度不小于1.8m 時,或者當起重臂是格構式并且起重臂截面內凈空高度不小于1.5m 時,起重走道及扶手應當裝設在起重臂內部,并且至少一邊裝設扶手,扶手安裝在走道上部1m 處;其他情況走道及扶手應當裝設在起重臂的上部,并且扶手裝設在走道上部1m 處的外側。

2.7.3 梯子與欄桿

(1)凡高度差超過0.5m 的通行路徑應當做成斜梯或者直梯;高度不超過2m 的垂

直面上可以設踏腳板,踏腳板兩側應當設有扶手;

(2)斜梯的傾斜角不宜超過65°,特殊情況下,傾斜角也不應當超過75°(超過時按

照直梯設計);斜梯兩側應當設有欄桿,主要斜梯欄桿的間距應當不小于0.6m,其他斜梯可取為0.5m;斜梯的一側靠墻壁時,可以只在另一側裝設欄桿,欄桿高度不小于1m;

(3)梯級踏板表面應當防滑;梯級的凈寬度應當不小于0.32m,單個梯級的高度取為0.18m~0.25m,斜梯上梯級的進深應當不小于梯級的高度,連續(xù)布置的梯級,其高度和進深均應當為相同尺寸;

(4)直梯兩側撐桿的間距應當不小于0.40m,兩側撐桿之間梯級寬度應當不小于

0.30m,梯級的間距應當保持一致,取為0.23m~0.30m,梯級離開固定結構件至少為0.15m,梯級中心0.1m 范圍內應當能夠承受1200N 的分布垂直力而無永久變形;

(5)裝設在結構件內部的直梯,如果結構件的布置能夠保證直徑為0.6m 的球體不能穿過,則可以不裝設護圈;其他存在從高處有跌落危險的直梯,從高度2.0m 直梯處開始應當裝設護圈,護圈直徑為0.6m~0.8m;

(6)除非提供有其他合適的把手,直梯的兩邊撐桿至少要比最上一個梯級高出

1.0m,當空間受限制時此高出的高度也應當不小于0.8m;

(7)起重機械上用于進行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試驗、修理和維護保養(yǎng),并且高于地面2m 的工作部位,或者通往離地面高度2m 以上的操作室、維護保養(yǎng)部位的通道,或者在起重機械上存在跌落高度大于1m 的危險通道及平臺都應當裝設欄桿;

(8)欄桿的垂直高度不低于1m,欄桿下部應當有高度不低于0.1m 的踢腳板,在

踢腳板與手扶欄桿之間有不少于一根的中間橫桿,其與踢腳板或者欄桿的距離不得大于0.5m;對凈高不超過1.3m 的通道,欄桿的高度可以為0.8m;在欄桿上的任意點任意方向應當能夠承受的最小力為1000N,并且無永久變形;欄桿開口處應當有防止人員跌落的保護措施;沿建筑物墻壁或者實體墻結構設有的通道,允許用扶手代替欄桿,扶手的中斷長度(如為讓開建筑物的柱子、門孔)應當不超過1m;

(9)無法設置欄桿時,應當裝設護繩(如鋼絲繩、鏈條),其高度不宜低于1m;護

繩任意位置應當能夠承受5kN 的外力;

(10)應當對機械式停車設備進行隔離,防止外部人員從出入口以外的部位進入;

帶地坑的停車設備,應當在出入口處設置門(柵欄門)。

2.8 安全保護裝置

主要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防墜安全器等。涉及起升高度限制器、抗風防滑裝置等專項要求見本規(guī)程附件A 中A5。

2.8.1 起重量限制器

起升機構應當裝設起重量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動作時應當能夠停止向不安全方向的動作。

2.8.2 起重力矩限制器

起重量隨幅度變化的起重機械應當裝設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動作時應當能夠停止向不安全方向的動作。

2.8.3 防墜安全器

(1)應當設有吊籠超速運行時防止吊籠墜落的防墜安全器;

(2)防墜安全器不應當借助于電氣、液壓或者氣動裝置來動作;防墜安全器或者其制停裝置應當安裝在吊籠上并且由吊籠超速來直接觸發(fā);

(3)防墜安全器應當能夠使載有1.3 倍額定載荷的吊籠停止并且保持停止狀態(tài);

(4)防墜安全器停止吊籠時的制動距離和減速度應當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要求;

(5)如果允許對重的下方設有有人可以到達的空間,則對重應當配備防墜安全器。

2.9 特殊用途起重機

主要是指冶金橋式起重機、絕緣橋式起重機、防爆橋門式起重機、具有自動化功能的起重機械等。

特殊用途起重機專項要求見本規(guī)程附件A 中A6。

3 制造和改造

3.1 基本要求

(1)制造和改造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后,方可從事許可范

圍內的制造或者改造活動;改造單位必須為制造單位;

(2)制造和改造單位對制造或者改造的起重機械的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

(3)制造和改造單位應當采用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安全保護裝置。

3.2 制造

3.2.1 一般要求

(1)制造單位應當在被許可的場所內制造起重機械;

(2)制造單位應當采用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設計文件,并且對設計文件的正

確性負責;

(3)制造單位應當依據設計文件編制相應的制造工藝文件;工藝文件至少包括下

料工藝、機加工工藝、焊接工藝、熱處理工藝、鋼材預處理工藝、噴涂工藝、裝配工藝等;

(4)制造單位應當編制檢驗規(guī)程或者檢驗作業(yè)指導書,明確進貨、過程、出廠等環(huán)節(jié)的檢驗要求,內容應當至少包括檢驗依據、檢驗檢測項目、檢驗檢測方法、技術要求、檢驗檢測儀器設備、判定規(guī)則等;

(5)制造單位不得將整機全部委托生產;主要受力結構件需要委托生產時,制造單位應當委托給取得了相應許可子項目和級別起重機械許可證的制造單位進行加工,并且被委托單位應當是委托單位主要受力結構件加工的合格分供方。

3.2.2 金屬結構焊接

(1)制造單位應當按照起重機械焊接工藝評定標準的要求,在焊接前進行焊接工

藝評定;

(2)焊接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并且按照焊接工藝規(guī)程、焊接作業(yè)指導書要求進行作業(yè)和記錄;

(3)制造單位的檢驗人員應當按照檢驗規(guī)程要求,對焊縫進行檢驗檢測和記錄;對主要受力結構件焊縫,應當記錄焊接人員相關信息;確保實物、記錄和信息可追溯。

3.2.3 自行檢驗

檢驗人員應當按照檢驗規(guī)程,對進貨過程中的材料、外協件、外購件、標準件等進行檢驗和記錄;對制造過程中的加工零部件、結構件、零部件組裝件等進行檢驗和記錄;對出廠的半成品裝配件或者成品裝配等進行檢驗和記錄,并且出具出廠檢驗記錄或者檢驗報告。

對主要受力結構件的檢驗記錄和信息應當確保可追溯。

3.2.4 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起重機械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起重機械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見附件B);

(2)主要受力結構件無損檢測報告;

(3)出廠檢驗記錄或者報告。

3.2.5 產品銘牌和標記與安全警示標志

3.2.5.1 產品銘牌

起重機械出廠時,應當在起重機械適當的位置裝設固定的產品銘牌。產品銘牌應當至少標注:制造單位名稱、產品名稱、型號規(guī)格、設備代碼、主要性能參數、出廠編號、制造日期和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起重機械安全保護裝置出廠時,應當在其適當的位置裝設固定的產品銘牌。產品銘牌應當至少標注:制造單位名稱、產品名稱、型號規(guī)格、主要性能參數、出廠編號、制造日期和特種設備型式試驗證書編號等信息。

3.2.5.2 標記與安全警示標志

3.2.5.2.1 一般要求

起重機械應當設有明顯可見以及持久耐用的標記、安全警示標志。

在危險部位或者區(qū)域設置明顯可見的文字或者圖形安全警示標志,對有可能造成電擊危險的電氣設備外殼應當設有帶電安全警示標志;電氣設備表面溫度可能過高造成危險的應當設有高溫安全警示標志等。

3.2.5.2.2 標記

額定起重量(或者額定起重力矩)應當永久性標明;額定起重量隨全幅度范圍變化

的起重機械,應當設有明顯可見的額定起重量隨幅度全程變化的曲線或者表格;凡不同幅度段規(guī)定有不同額定起重量的,幅度段的劃分及各段的額定起重量,均應當永久性地標明并且明顯可見;制造單位提供的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應當對不同幅度起重量作出更詳細的說明。

起重機械配備有多個起升機構時,應當分別標明每個起升機構的額定起重量;并且在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中明確起升機構的使用方法。

3.2.5.2.3 安全警示標志

在起重機械的合適位置或者工作區(qū)域應當設有明顯可見的文字安全警示標志,如“起升物品下方嚴禁站人”“臂架下方嚴禁停留”“作業(yè)半徑內注意安全”“未經許

可不得入內”等。

在起重機械的危險部位,應當有安全警示標志和危險圖形符號。如高壓供電的起重機械,應當在高壓供電位置以及高壓控制設備處設有安全警示標志,如“高壓危險”等。

3.3 改造

3.3.1 一般要求

(1)改造單位應當在被許可的場所內改造起重機械;

(2)改造單位應當針對被改造起重機械的具體要求,制定改造方案;改造方案應當包括改造設計文件、改造工藝文件和檢驗作業(yè)指導書;

(3)改造設計文件包括設計任務書、設計計算書、設計圖樣、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等;

(4)改造工藝文件至少包括機加工工藝、焊接工藝、裝配工藝等;

(5)檢驗作業(yè)指導書包括進貨、過程、出廠等環(huán)節(jié)的檢驗要求,明確檢驗依據、檢驗檢測項目、檢驗檢測方法、技術要求、檢驗檢測儀器設備、判定規(guī)則等;

(6)改造單位在改造前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改造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履行告知手續(xù);

(7)改造的起重機械應當按照本規(guī)程規(guī)定的監(jiān)督檢驗項目由取得甲類檢驗機構A1

級或者A2 級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相應的監(jiān)督檢驗,不需要進行型式試驗;

(8)改造活動不得改變起重機械的品種,但可以改變品種的型號,其型號由實施監(jiān)督檢驗的機構與改造單位及使用單位共同予以確認;

(9)使用單位在改造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變更起重機械的使用登記,補充改造的相關

信息。

3.3.2 金屬結構焊接

改造過程中金屬結構的焊接、無損檢測等,應當符合本規(guī)程3.2.2 條的要求。

3.3.3 自行檢驗

檢驗人員應當按照改造檢驗作業(yè)指導書進行檢驗和記錄,并且出具改造檢驗記錄或者檢驗報告。

對主要受力結構件的檢驗記錄和信息應當確??勺匪荨?/p>

3.3.4 改造銘牌和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改造后的起重機械,應當保留原產品銘牌,同時增加裝設固定的改造單位的產品銘牌。改造產品銘牌應當至少標注:改造單位名稱、產品名稱、型號規(guī)格、設備代碼、主要性能參數、改造日期和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改造后的起重機械應當出具起重機械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包括《起重機械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見附件B)、主要受力結構件無損檢測報告、改造產品檢驗報告。

3.4 制造和改造檔案

制造和改造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的制造和改造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1)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2)設計文件;

(3)工藝文件;

(4)檢驗規(guī)程或者檢驗作業(yè)指導書;

(5)改造方案;

(6)產品自行檢驗記錄或者報告;

(7)整機和安全保護裝置型式試驗證明;

(8)監(jiān)督檢驗證明;

(9)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3.5 出廠隨機文件

起重機械制造或者改造后出廠時,制造或者改造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以下文件和資料:

(1)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蓋章的復印件);

(2)設計圖樣,至少包括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主要部件圖、控制系統(tǒng)原理圖以及安裝需要的其他圖紙;

(3)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

(4)整機和安全保護裝置型式試驗證明(按照覆蓋原則提供蓋章的復印件);

(5)改造的監(jiān)督檢驗證明;

(6)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4 安裝和修理

4.1 基本要求

(1)安裝和修理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方可在許可范圍內從

事起重機械的安裝、修理活動;

(2)安裝和修理單位應當對安裝和修理作業(yè)的起重機械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

(3)安裝和修理作業(yè)過程中涉及的起重機指揮、起重機司機、焊接人員等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4)安裝和修理單位在安裝和修理前應當檢查安裝和修理條件及環(huán)境,確保其符

合安裝和修理要求,并且配備充分的防護措施。

4.2 安裝

4.2.1 一般要求

(1)安裝單位在起重機械安裝前(包括實施首次檢驗的起重機械)應當向設備安裝

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安裝告知手續(xù)(當設備安裝所在地與設備產權所在地不一致時,安裝單位還應當將安裝告知的信息報送產權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

(2)安裝單位在安裝前應當制定安裝方案,內容至少包括工程概況、責任部門和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分工、安裝程序、控制環(huán)節(jié)和控制點、具體措施和要求、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等;

(3)安裝單位應當編制安裝檢驗作業(yè)指導書,檢驗項目和要求不得少于本規(guī)程規(guī)定的監(jiān)督檢驗的項目和要求;

(4)使用單位在安裝前應當向安裝單位提供使用單位對安裝基礎(包括軌道等)的

驗收合格證明。

4.2.2 現場安裝

(1)安裝單位在安裝前應當向安裝作業(yè)人員進行安裝圖紙等技術交底和安裝方案

交底;

(2)安裝作業(yè)人員應當按照安裝圖紙和安裝方案進行安裝作業(yè);

(3)在安裝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可在使用現場實施結構件分段組裝或者對其結構件進行對接焊接,使用現場結構件分段組裝或者對其結構件進行對接焊接活動納入安裝活動范疇。

4.3 修理

(1)修理單位在重大修理前應當向設備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

修理告知;

(2)修理單位在進行重大修理活動時,應當制定重大修理方案,內容至少包括概

況、責任部門和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分工、修理程序、重大修理工藝、控制點、具體措施和要求、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等;

(3)修理單位應當編制重大修理檢驗作業(yè)指導書,檢驗項目和要求不得少于本規(guī)程規(guī)定的監(jiān)督檢驗的項目和要求;

(4)修理人員應當按照重大修理方案進行修理作業(yè)。

4.4 自行檢驗

安裝和重大修理單位應當按照相應的檢驗作業(yè)指導書進行自行檢驗,并且記錄。

對于不實施安裝監(jiān)督檢驗而實施首次檢驗的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程中定期檢驗項目和要求,進行自行檢驗,并且記錄。

4.5 安裝和修理檔案

安裝和修理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1)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蓋章的復印件);

(2)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

(3)安裝方案或者重大修理方案;

(4)安裝和修理的自行檢驗記錄;

(5)安裝和重大修理監(jiān)督檢驗證明或者首次檢驗報告;

(6)使用單位交付的與起重機械安裝基礎有關的證明材料。

4.6 技術資料移交

安裝和修理單位應當在設備檢驗完成后30 日內并且在設備辦理使用登記前,將

有關安裝和重大修理檔案移交給使用單位。

5 使用管理

5.1 基本要求

(1)起重機械使用單位的使用管理應當符合《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

(2)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用途、使用頻率、載荷狀態(tài)和工作環(huán)境,選擇適應使用條件要求的起重機械,并且對起重機械的選型負責;

(3)使用單位應當進行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估,制定危險源分級管控表和隱患排查項目清單,建立隱患排查制度,做好日常隱患排查記錄,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

(4)使用單位對安裝起重機械的基礎(含軌道)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5)不可拆分吊具納入整機進行管理,可拆分吊具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對可拆分吊具和索具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其進行日常檢查、排查、檢驗、維護保養(yǎng),必要時進行安全評估,確保其安全使用,并且對其安全使用負責;

(6)使用單位應當加強作業(yè)區(qū)域的管理,配備安全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7)當起重機械作業(yè)可能與其他作業(yè)活動發(fā)生干涉,存在交叉作業(yè)、盲區(qū)等情況

的,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作業(yè)安全;

(8)對流動作業(yè)的起重機械,更換使用地后,不涉及重新安裝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使用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告知,告知應當采用簡易方式,如通過信息化手段報告設備名稱、型號、參數、使用地點等有關信息;同時使用單位應當將告知情況報告設備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

(9)對流動作業(yè)的起重機械,更換使用地后,涉及重新安裝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使用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安裝告知,安裝告知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

同時使用單位應當將安裝告知情況報告設備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

(10)對流動作業(yè)的起重機械,更換使用地后,如果產權單位未發(fā)生變化,不得要求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登記,保證產權單位使用登記的唯一性和信息化數據的準確性;

(11)使用單位對起重機械拆卸活動安全負責;

(12)塔式起重機的爬升(頂升)和附著作業(yè),以及施工升降機的加節(jié)(頂升)和附著作業(yè)由使用單位對其安全負責;

(13)起重機械嚴禁以任何方式吊載人員,人貨兩用的施工升降機和人車共乘的機械式停車設備除外;

(14)使用單位應當結合起重機械的類別(品種)和使用情況,根據相關安全技術規(guī)

范、標準等要求,制定具體的操作規(guī)程(注5-1),并且嚴格執(zhí)行,做好相應記錄。

注5-1:涉及多臺起重機械聯合或者交叉作業(yè)的、塔式起重機爬升(頂升)和附著作業(yè)的、施

工升降機加節(jié)(頂升)和附著作業(yè)的、架橋機過孔的、自動化遠程控制的等操作過程,應當在操作規(guī)程中作出專門規(guī)定。

5.2 自行檢查與維護保養(yǎng)

(1)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產品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以及起重機械檢查與維護規(guī)程相關標準的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自行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并且對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中發(fā)現的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作出記錄,保證在用起重機械始終處于正常使用狀態(tài);

(2)起重機械上使用聚氨酯材質的緩沖器,在安裝使用期滿5 年時,應當更換;

(3)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繼續(xù)使用。

5.3 安全評估和報廢

使用單位根據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決定是否對其進行安全評估,并且對評估過程和結果負責。

使用單位對于經安全評估決定報廢的起重機械,應當消除其使用功能。

5.4 安全技術檔案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guī)則》規(guī)定,逐臺建立并保存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6 檢驗

6.1 基本要求

(1)檢驗機構應當在核準的檢驗范圍內從事相應的檢驗工作,并且對檢驗報告的

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

(2)起重機械的檢驗分為型式試驗、監(jiān)督檢驗和定期(首次)檢驗三種類型;

(3)檢驗檢測儀器應當經計量檢定(校準)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內;

(4)試驗載荷標定值誤差為±1%;

(5)試驗的動力源、環(huán)境溫度、海拔高度、風速符合標準和設計要求;

(6)檢驗現場不得有易燃、易爆以及腐蝕性氣體;

(7)現場應當至少有2 名具有相應資格的檢驗人員實施檢驗工作;

(8)檢驗人員應當按照本規(guī)程和檢驗作業(yè)指導文件的要求填寫原始記錄,在原始

記錄中,定量項目應當記錄實際測量數據,定性項目應當記錄具體檢驗結果,不適用項目應當詳細予以記錄,必要時可以另列表格或者附圖以及留存必要的見證材料。原始記錄應當具有可追溯性,檢驗人員對檢驗結論負責;

(9)檢驗人員在檢驗現場應當遵守生產單位、使用單位的安全作業(yè)制度,配備和穿戴檢驗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確保檢驗工作安全;

(10)檢驗人員在檢驗現場發(fā)現現場不具備檢驗條件時,應當立即向本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報告,經其同意,可以中止(終止)檢驗,現場書面向受檢單位說明檢驗停止原因;

(11)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對提供的技術資料和見證材料的正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12)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委派相關專業(yè)人員在檢驗現場配合檢驗工作。

6.2 型式試驗

型式試驗,是指在制造單位完成產品全面試驗驗證合格的基礎上,由型式試驗機構對產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等要求而進行的審查、檢查、試驗,該試驗是對產品設計和安全性能的驗證與確認。

本規(guī)程型式試驗內容包括一般要求、覆蓋原則、型式試驗程序和檢驗項目及要求、資料存檔、變更等。

6.2.1 一般要求

(1)實施起重機械制造許可的起重機械產品,其型式試驗應當在起重機械制造單

位取得相應的制造許可證后、產品投入使用前進行;同時,制造單位首次生產的,或者境外制造在境內首次投入使用的,或者產品型號或規(guī)格(主參數)超出原型式試驗覆蓋范圍的,或者其他影響產品安全性能且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要求的,應當進行型式試驗;

(2)型式試驗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本規(guī)程、《起重機械檢驗類型、項目、內容、方法和要求》(見附件C)、《起重機械檢驗類型對照表》(見附錄ca)和《起重機械檢驗項目對照表》(見附錄cb)的要求,制定型式試驗作業(yè)指導文件,內容至少包括型式試驗程序、項目、內容、方法和要求、原始記錄、報告出具、信息公示和存檔等,并且制定相應的型式試驗約請單(紙質版或者電子版);

(3)型式試驗的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應當為新制造的樣機(或者樣品),改造的起重機械或者安全保護裝置不得作為型式試驗樣機(或者樣品);

(4)整機(樣機)的型式試驗一般應當在型式試驗機構的試驗場所進行,由于樣機的結構尺寸等原因無法在試驗場所進行的,可以在制造單位試驗場地或者使用現場進行;在使用現場進行的型式試驗,應當經使用單位同意,規(guī)定需要告知的,應當向樣機使用所在地特種設備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安裝告知手續(xù);同一使用場地,需要安裝兩臺(套)以上同品種、同型號的樣機,可以同時安裝并且選取一臺(套)進行型式試驗;

(5)安全保護裝置樣品的型式試驗應當在型式試驗機構專用的實驗室進行;依附

在塔式起重機上不可拆卸的自動停止型的力矩限制器、隨工程項目進口的起重機械上配置的并且通過拆除進行型式試驗后無法恢復原狀的安全保護裝置樣品,可以不單獨進行型式試驗,但是應當納入整機型式試驗項目中,以驗證其與整機的匹配性,不需要單獨出具型式試驗證書;

(6)使用現場進行樣機整機型式試驗時,型式試驗可以與安裝監(jiān)督檢驗或者首檢

同時進行,數據應當共享;

(7)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的型式試驗報告中應當標明起重機臂架組合信息;

(8)樣機以及所提供的相關資料涉及商業(yè)或者技術秘密的,應當按照約請單位要

求予以保密或者簽訂保密協議。

6.2.2 覆蓋原則

型式試驗按照品種、型號和規(guī)格(主參數)進行試驗,同一品種不同型號的產品應

當分別進行型式試驗。同一品種同一型號的產品,其主參數由高向低覆蓋。

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品種見附件C 中附錄ca,其機型和型號及相關含

義見本規(guī)程7.1 條,其規(guī)格(主參數)表示方法見附件C 中附錄ca 注ca-5。

6.2.3 型式試驗程序和內容及要求

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型式試驗程序,包括約請,技術資料審查、檢查和試驗,出具報告和證書,平臺信息公示。

6.2.3.1 約請

約請單位向型式試驗機構約請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起重機械型式試驗約請單;

(2)制造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經營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3)代理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境外制造單位授權證明文件;

(4)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實施起重機械制造許可的);

(5)產品合格證;

(6)樣機(品)總圖、照片等辨識資料。

前款資料為復印件的,應當加蓋約請單位的印章,并且經過雙方確認(注6-1)后,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5 個工作日內在起重機械型式試驗約請單中簽署是否接受約請的意見,如果不接受約請應當明確理由,并且及時書面回復約請單位。

注6-1:約請單位與型式試驗機構雙方應當依據《特種設備目錄》中起重機械的定義、類

別、品種,以及采用的產品標準,確認該產品是否在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范圍內,確認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在規(guī)定的型式試驗范圍內。

6.2.3.2 技術資料審查、檢查和試驗

6.2.3.2.1 樣機見證資料

約請單位提供的見證資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自行檢查記錄與合格證明材料;

(2)整機所配置的安全保護裝置實物與其型式試驗證書或者報告相符;

(3)已按照規(guī)定辦理了安裝告知手續(xù);

(4)樣機銷售合同,生產計劃,派工單,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記錄,主要受力結構件自制見證材料,產品出廠隨機文件和清單,運輸證據,相應發(fā)票以及付款憑證等,并且與實物一致。

6.2.3.2.2 樣機確認

(1)型式試驗樣機應當為本制造單位制造的產品,樣機所采用的主要受力結構件

應當為本制造單位所制造;

(2)型式試驗人員到達試驗現場后,應當按照《特種設備目錄》中起重機械的定義、類別、品種以及采用的產品標準識別樣機的品種、型號和規(guī)格(主參數),并且檢查樣機與設計文件的一致性;根據約請單位提供的見證資料,確認樣機是否為制造單位所制造;

(3)確認樣機見證資料符合要求后,方可繼續(xù)進行型式試驗;如果發(fā)現制造單位有提供虛假樣機(注6-2)等違法行為,型式試驗人員應當立即終止型式試驗;境內制造的樣機,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5 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發(fā)證機關書面反映情況;境外制造的樣機,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5 個工作日內向設備使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書面反映情況,同時上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

注6-2:虛假樣機特指約請單位向型式試驗機構提供的非本約請的制造單位制造的產品。

6.2.3.2.3 安全保護裝置樣品抽樣與確認

安全保護裝置的樣品抽樣應當符合本規(guī)程附件C 的要求。制造單位對樣品的真

實性負責,型式試驗單位對樣品的真實性應當進行查驗核對,對樣品的真實性負有連帶責任。

6.2.3.2.4 技術資料審查

(1)約請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程的要求提供樣機(樣品)的技術資料,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應當蓋章或者簽字確認。制造單位應當對樣機(樣品)自行進行技術資料的審查并且符合要求;

(2)型式試驗人員應當按照本規(guī)程和附件C 及型式試驗作業(yè)指導文件的要求進行

技術資料審查,并且對技術資料與法律法規(guī)、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相關標準的一致性負責;

(3)型式試驗機構和型式試驗人員應當對審查的技術資料保密;

(4)樣機的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主要機構圖由約請單位和型式試驗機構各封存一套,雙方在封條上簽字,制造單位蓋章,長期保存。

6.2.3.2.5 檢查和試驗

(1)約請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程的要求提供樣機(樣品),對所提供的樣機(樣品)予以

確認;制造單位應當對樣機(樣品)自行進行檢查和試驗,并且合格;

(2)型式試驗人員應當按照本規(guī)程和附件C 及型式試驗作業(yè)指導文件的要求對起

重機械和安全保護裝置樣機(樣品)進行檢查和試驗;

(3)制造單位在型式試驗后應當對損壞的易損件進行更換,以使樣機恢復原有正

常功能和性能。

6.2.3.3 出具報告和證書

6.2.3.3.1 型式試驗結論判定準則

本規(guī)程規(guī)定的型式試驗項目全部合格,綜合判定為“合格”。

本規(guī)程規(guī)定的型式試驗項目有不合格項,允許整改;在6 個月內完成整改并且經確認全部項目合格的,綜合判定為“合格”;整改并且經確認后仍有項目不合格的,綜合判定為“不合格”;超過6 個月未完成整改的,綜合判定為“不合格”。

6.2.3.3.2 檢驗意見書

型式試驗結束或者中止(終止)試驗后,型式試驗人員在離開試驗現場前應當向約

請單位出具《起重機械檢驗意見通知書》(見附件D,以下簡稱檢驗意見書),現場給出型式試驗的結論(合格、不合格或者整改),對不合格或者需要整改的,提出具體意見(包括不合格的項目、整改要求等),整改期限最長為6 個月;檢驗意見書應當由約請單位代表和試驗人員雙方簽字確認;檢驗意見書一式兩份,約請單位一份,檢驗單位一份。

約請單位應當對不合格項目及時進行整改,在限定期限內向型式試驗機構反饋整改結果(含見證材料),型式試驗人員應當對整改材料進行簽字確認。

對于在使用現場進行型式試驗的樣機,結論綜合判定為“不合格”的,不得投入

使用。

6.2.3.3.3 出具報告和證書

型式試驗機構完成型式試驗后,型式試驗結論綜合判定為“合格”的,應當在

15 個工作日內出具《起重機械型式試驗報告》(見附件E,以下簡稱型式試驗報告)和《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證書》(見附件F,以下簡稱型式試驗證書)(注6-3)。

型式試驗報告一式三份,應當由試驗、審核、批準人員簽字,并且加蓋型式試驗機構試驗專用章(或者公章)和騎縫章,約請單位兩份,型式試驗機構一份存檔;型式試驗證書一式四份,加蓋型式試驗機構試驗專用章(或者公章),約請單位三份,型式試驗機構一份存檔。

對于在使用現場進行型式試驗的樣機,結論綜合判定為“不合格”的,型式試驗

機構應當及時將結果報送使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

注6-3:整機和安全保護裝置有附加條件限制的,在其出具的型式試驗報告和型式試驗證書中應當注明對產品附加限制的具體內容。

6.2.3.4 平臺信息公示

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和型式試驗證書后20 個工作日內,將報

告和證書上傳至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公示平臺。

6.2.4 資料存檔

型式試驗工作完成后,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將樣機(樣品))的以下資料匯總存檔,并且長期保存:

(1)設計任務書、設計計算書、主要設計圖樣(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主要機

構圖、控制系統(tǒng)原理圖等)、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

(2)產品合格證;

(3)型式試驗原始記錄;

(4)型式試驗報告和型式試驗證書;

(5)檢驗意見書;

(6)其他與型式試驗工作相關的資料。

6.2.5 變更

境內制造單位或者境外制造單位(含代理機構)名稱發(fā)生變更時,約請單位應當及

時持企業(yè)注冊登記變更的相應資料向原型式試驗機構提出單位名稱的變更申請,經型式試驗機構核驗并且確認后,在原型式試驗報告的“型式試驗報告變更情況”頁注明名稱變更情況,并且加蓋型式試驗機構試驗專用章(或者公章)。同時,由型式試驗機構按照變更后的名稱在原型式試驗證書背面的“型式試驗證書變更信息”頁注明名稱變更信息,并且加蓋型式試驗機構試驗專用章(或者公章)。

報告和證書變更后,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型式試驗

報告和型式試驗證書上傳至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公示平臺。

6.3 監(jiān)督檢驗

監(jiān)督檢驗,是指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中,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單位進行自行檢驗和試驗,并且合格,檢驗機構對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單位的自行檢驗和試驗過程及結果進行監(jiān)督確認的過程。

本規(guī)程監(jiān)督檢驗內容包括一般要求、監(jiān)督檢驗程序和內容及要求、資料存檔等。

6.3.1 一般要求

(1)實施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應當實施監(jiān)督檢驗,監(jiān)督檢驗的起重機械范圍見附件C 中附錄ca。其中,以整機滾裝形式出廠的起重機械不實施安裝監(jiān)督檢驗,按照定期(首次)檢驗要求實施;可以采用整機滾裝形式出廠的,但未按整機滾裝形式出廠在現場重新安裝的起重機械應當實施安裝監(jiān)督檢驗(注6-4、注6-5);

(2)監(jiān)督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本規(guī)程、附件C 中附錄ca 和附錄cb 的要求,制定監(jiān)督檢驗作業(yè)指導文件,內容至少包括監(jiān)督檢驗程序、項目、內容、方法和要求、原始記錄、報告出具、信息上報和存檔等,并且制定相應的監(jiān)督檢驗申請單(紙質版或者電子版);

(3)流動作業(yè)的起重機械,出廠后投入使用時,應當按照附件C 中附錄ca 的檢驗類型實施檢驗;其中對于經拆卸后再次安裝的起重機械不再重復實施安裝監(jiān)督檢驗,

應當按照本規(guī)程實施定期檢驗;并且對定期檢驗有效期內拆裝的,拆裝后重新安裝的應當繼續(xù)實施定期檢驗,但應當重新計算定期檢驗周期。

注6-4:整機滾裝形式出廠的起重機械,是指在廠內通電調試后不再拆卸,整體運輸至用戶使用現場不需要進行主要受力結構件組裝的起重機械。

注6-5:整機滾裝形式出廠的起重機械,應當在產品合格證中予以注明“整機滾裝形式出廠”,同時還應當提供整機船運計劃、整機船運照片等證明材料。

6.3.2 監(jiān)督檢驗程序和內容及要求

起重機械監(jiān)督檢驗程序,包括申請、受理、監(jiān)督檢驗、出具報告、信息上報。

6.3.2.1 申請

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單位應當持以下資料向檢驗機構申請監(jiān)督檢驗:

(1)監(jiān)督檢驗申請單;

(2)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3)整機和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證書(或者樣機型式試驗申請單);

(4)產品合格證;

(5)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告知書;

(6)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合同。

提供的資料為復印件時,應當加蓋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單位印章。

6.3.2.2 受理

檢驗機構接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單位申請后,應當在5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受理意見,對于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對于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補齊的資料。

6.3.2.3 監(jiān)督檢驗

(1)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單位應當提供2 套(份)技術資料和工作見證材料(如檢驗報告、試驗報告、檢驗記錄、表、合格證據證明等,下同),對起重機械自行檢驗和試驗,并且合格;

(2)監(jiān)督檢驗人員應當按照按照本規(guī)程和附件C 以及監(jiān)督檢驗作業(yè)指導文件要求

實施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jiān)督檢驗,通過現場監(jiān)督、資料核查、實物檢查等確認方式,在被監(jiān)督檢驗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見證材料上簽字確認;

(3)監(jiān)督檢驗人員應當在監(jiān)督檢驗原始記錄上明確記錄監(jiān)督檢驗項目、內容、方

法、要求,技術資料,工作見證材料,確認方式,監(jiān)督檢驗結果和結論等;

(4)經雙方簽字確認的技術資料和工作見證材料由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單位和監(jiān)督檢驗機構各留存一份,原始記錄由監(jiān)督檢驗機構留存。

6.3.2.4 出具報告

6.3.2.4.1 監(jiān)督檢驗結論判定準則

(1)本規(guī)程規(guī)定的監(jiān)督檢驗項目全部合格,綜合判定為“合格”;

(2)本規(guī)程規(guī)定的監(jiān)督檢驗項目有不合格項,允許整改;在雙方商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并且經確認全部項目合格的,綜合判定為“合格”;整改并且經確認后仍有項目不合格的,綜合判定為“不合格”;在雙方商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綜合判定為“不合格”。

6.3.2.4.2 檢驗意見書

監(jiān)督檢驗結束或者中止(終止)檢驗后,監(jiān)督檢驗人員在離開檢驗現場前應當向安

裝、改造、重大修理單位出具檢驗意見書,給出監(jiān)督檢驗的結論(合格、不合格或者整改),對不合格或者需要整改的,提出具體意見(包括不合格的項目、整改要求等),商定整改期限;檢驗意見書應當由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單位代表和監(jiān)督檢驗人員簽字確認;檢驗意見書一式兩份,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單位單位一份,檢驗單位一份。

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單位應當對不合格的項目及時進行整改,在商定的期限內向監(jiān)督檢驗機構反饋整改結果(含見證材料),監(jiān)督檢驗人員應當對整改情況及相應見證材料進行確認。

6.3.2.4.3 監(jiān)督檢驗報告

現場監(jiān)督檢驗完成或者整改確認后,檢驗機構應當在15 個工作日內,依據簽字

確認的技術資料、工作見證材料和原始記錄出具《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jiān)督檢驗報告》(見附件G,以下簡稱監(jiān)督檢驗報告),經檢驗、審核、批準人員簽字,并且加蓋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或者公章;

監(jiān)督檢驗報告一式三份。檢驗結論綜合判定為“合格”的,安裝、改造、重大修

理單位一份,檢驗機構一份,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單位在設備完成監(jiān)督檢驗移交使用單位時交使用單位一份;檢驗結論綜合判定為“不合格”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單位一份,檢驗機構一份,檢驗機構報送設備使用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一份。

6.3.2.5 信息上報

對于在產權單位所在區(qū)域使用的起重機械的監(jiān)督檢驗結果,由檢驗機構將監(jiān)督檢驗結果及時報當地使用登記機關,結果納入使用信息系統(tǒng)。

對于在非產權單位所在區(qū)域使用的起重機械的監(jiān)督檢驗結果,由檢驗機構將監(jiān)督檢驗結果及時報設備使用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以便其掌握使用情況;

由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單位將監(jiān)督檢驗結果報該起重機械產權所在地使用登記機關,結果納入使用信息系統(tǒng)。

6.3.3 資料存檔

監(jiān)督檢驗工作完成后,檢驗機構應當將以下資料匯總存檔,并且長期保存:

(1)主要設計圖樣,包括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控制系統(tǒng)原理圖、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

(2)《起重機械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

(3)監(jiān)督檢驗原始記錄;

(4)監(jiān)督檢驗報告;

(5)相關工作見證資料;

(6)檢驗意見書;

(7)其他與監(jiān)督檢驗工作相關的資料。

6.4 定期(首次)檢驗

定期檢驗,是指使用單位對在用起重機械進行自行檢查合格的基礎上,檢驗機構按照周期對起重機械進行的檢驗。定期檢驗中的首次檢驗是指對不實施安裝監(jiān)督檢驗的起重機械,在安裝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自行檢查合格的基礎上,在其投入使用前進行的第一次檢驗。

本規(guī)程定期(首次)檢驗內容包括一般要求、定期檢驗周期、定期(首次)檢驗程序

和內容及要求、資料存檔等。

6.4.1 一般要求

(1)實施首次檢驗、定期檢驗的起重機械范圍見附件C 中附錄ca;

(2)定期(首次)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本規(guī)程、附件C 及其附錄ca 和附錄cb 的要求,制定定期(首次)檢驗作業(yè)指導文件,內容至少包括定期(首次)檢驗程序、項目、內容、方法和要求、原始記錄、報告出具、信息上報和存檔等,并且制定相應的定期(首次)檢驗申請單(紙質版或者電子版);

(3)對于首次檢驗的起重機械,無論是使用單位自行安裝或者委托安裝單位進行

安裝,均由使用單位辦理安裝告知手續(xù)。

6.4.2 定期檢驗周期

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如下:

(1)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纜索式起重機,每年1 次;

(2)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桅桿式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2 年1 次;

(3)定期檢驗日期以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jiān)督檢驗,首次檢驗,依規(guī)停用后重新檢驗的檢驗合格的年月為基準計算,下次定檢日期不因本周期內的流動作業(yè)、復檢、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檢驗等因素而變動。

6.4.3 定期(首次)檢驗程序和內容以及要求

起重機械定期(首次)檢驗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定(首)檢、出具報告、信息上報。

6.4.3.1 申請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程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 個月向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并且填寫定期(首次)檢驗申請單。同時,提供本周期的定期檢驗報告。

對于申請首次檢驗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1)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告知書;

(2)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3)整機和安全保護裝置的型式試驗證書;

(4)產品合格證和合同。

對于整機滾裝形式出廠的起重機械,除應當提供上述首次檢驗申請所需要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整機船運證明、照片等資料。

6.4.3.2 受理

檢驗機構接到使用單位申請后,應當在5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回復受理意見,對于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對于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補齊的資料。

6.4.3.3 定(首)檢

使用單位應當對起重機械進行自行檢查,并且合格。

檢驗人員應當按照本規(guī)程和附件C 及定期(首次)檢驗作業(yè)指導文件的要求進行檢驗,并且做好原始記錄。

6.4.3.4 出具報告

6.4.3.4.1 定期(首次)檢驗結論判定準則

本規(guī)程規(guī)定的檢驗項目全部合格,綜合判定為“合格”。

本規(guī)程規(guī)定的檢驗項目有不合格項,允許進行整改;在雙方商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并且進行復檢,復檢項目全部合格的,綜合判定為“合格”,復檢項目存在不合格的,綜合判定為“不合格”;在雙方商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綜合判定為“不合格”。

6.4.3.4.2 檢驗意見書

定期(首次)結束或者中止(終止)檢驗后,檢驗人員在離開檢驗現場前應當向使用

單位出具檢驗意見書,給出檢驗的結論(合格、不合格或者整改),對不合格或者需要整改的,提出具體意見(包括不合格的項目、整改要求等),商定整改期限;檢驗意見書應當由使用單位代表和檢驗人員簽字;檢驗意見書一式兩份,使用單位和檢驗單位各一份。

使用單位應當對不合格的項目及時進行整改,在商定的期限內向檢驗機構反饋整改結果,檢驗人員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確認。

6.4.3.4.3 定期(首次)檢驗報告

檢驗機構應當在檢驗工作完成后的15 個工作日內,出具《起重機械定期(首次)

檢驗報告》(見附件H,以下簡稱定檢報告)。定檢報告應當經檢驗、審核、批準人員簽字,加蓋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或者公章;定檢報告一式兩份,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各一份。

對判定為“不合格”的產品,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程要求重新申請檢驗。

6.4.3.5 信息上報

對于在產權單位所在區(qū)域使用的起重機械的定檢結果,由檢驗機構將定檢結果及時報當地使用登記機關,結果納入使用信息系統(tǒng)。

對于在非產權單位所在區(qū)域使用的起重機械的定檢結果,由檢驗機構將定檢結果及時報設備使用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以便其掌握使用情況;由使用單位將定檢結果報該起重機械產權所在地使用登記機關,結果納入使用信息系統(tǒng)。

6.4.4 資料存檔

檢驗工作完成后,檢驗機構應當將以下檢驗資料匯總存檔,并且長期保存:

(1)《起重機械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

(2)檢驗原始記錄;

(3)定檢報告;

(4)檢驗意見書;

(5)首次檢驗還需要保存主要設計圖樣(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控制系統(tǒng)原理圖)、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

(6)與檢驗有關的其他資料。

6.5 結果申訴

受檢單位對型式試驗、監(jiān)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結果有異議時,應當在取得相應報告后15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檢驗機構提出申訴,相關檢驗機構應當及時處理。

受檢單位對申訴后的處理結果仍有異議時,可以書面形式在30 個工作日內向檢

驗機構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必要時,可以向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7 附則

7.1 術語和含義

7.1.1 流動作業(yè)的起重機械

是指在某一場所使用后,需要頻繁地到其他使用地施工作業(yè)的起重機械。包括不以整機形式轉移、在轉移前進行分拆、轉移后重新安裝(組裝)的起重機械和以整機形式轉移的起重機械。一般是指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架橋機(及與其配套使用的門式起重機),或者履帶起重機、輪胎起重機、鐵路起重機,以及符合上述含義的其他起重機械。

7.1.2 起重機械吊具

是指起重機械吊運作業(yè)的剛性取物裝置。

7.1.2.1 不可拆分吊具

是指與起重機械整機不可拆分,是固定在起重機械整機本體上的吊具。

7.1.2.2 可拆分吊具

是指懸掛或者連接在不可拆分吊具之下,能夠從不可拆分吊具上拆卸(含電氣部

分)的吊具。

7.1.3 起重機械索具

是指起重機械吊運物品時系結勾掛在物品上具有撓性的組合裝置。

7.1.4 起重機械的機型

是指主要受力結構件形式相同和主要機構的配置形式相同的整機。

7.1.5 起重機械的型號

是指同一機型(注7-1)起重機械的代號(注7-2)。其代號由產品品種、主要受力結

構件形式、主要機構配置形式等組成,并且用字母表示。

注7-1:同一機型是指機型相同、主參數可以不同的起重機械。

注7-2:產品型號由制造單位根據產品機型與型號的含義自行編制。

7.1.6 主要受力結構件

是指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撐腿、標準節(jié)。其中,機械式停車設備的主梁指橫(縱)梁,主支撐腿指立柱。

7.1.7 主要機構

特指起升機構、變幅機構。

7.1.8 主參數

是指額定起重量、額定起重力矩、層數或者生產率。

7.1.9 改造

是指改變原有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的結構形式,或者主要機構的配置形式,或者主參數的活動。

7.1.10 修理

是指更換原有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調整控制系統(tǒng),但是不改變主參數的活動。

7.1.11 重大修理

是指更換原有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主要機構、控制系統(tǒng),但是不改變主參數的活動。

7.2 冶金橋式起重機加裝安全監(jiān)控管理系統(tǒng)的要求

本規(guī)程發(fā)布之前,已經出廠在用的大于10t 的冶金橋式起重機,在定期檢驗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程的要求加裝安全監(jiān)控管理系統(tǒng)。

7.3 解釋權限

本規(guī)程由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7.4 施行日期

本規(guī)程自202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7.5 文件廢止

自本規(guī)程施行之日起,以下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規(guī)范性文件同時廢止:

(1)《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橋式起重機》(TSG Q0002—2008);

(2)《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規(guī)則》(TSG Q7002—2019);

(3)《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guī)則》(TSG Q7015—2016);

(4)《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jiān)督檢驗規(guī)則》(TSG Q7016—2016,含第1 號

修改單);

(5)《市場監(jiān)管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明確起重機械有關名詞術語含義的通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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